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长治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主城区开展犬类管理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犬类管理整治的区域 东至东环路及老顶山镇、老顶山旅游开发区,南至南环东西街,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北环东西街。 2犬类管理整治的时间 2017年8月1日起。 3犬类管理整治区域规定 犬类管理整治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导盲犬除外)。单位因工作需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须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方可饲养。 违规饲养禁养犬只的,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处置,逾期未处置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4主城区居民养犬规定 主城区居民每户限养一只小型犬,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遛犬时间为每日早7时前、晚9时后,小区居民遛犬禁止出小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居民遛犬禁止出户。遛犬时须为犬只束犬链、挂犬牌、带清洁用具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 未按规定遛犬的按无主犬处理,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违反养犬有关规定的,公民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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