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标注要求更为严格 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要求,对婴配粉的包装更为严格,根据此指导原则,给大家划几个重点。 1、包装主要展示版面(正面) 正面的主要内容应该是: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注册号(如国食注字YPXXXXXXXX),也可标注已注册商标。标注需明显醒目。 产品名规定,细致到了字体的大小。通用名必须醒目、显著!要求商品名称字体总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总面积的二分之一,商品名称字号小于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的面积(矩形法)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面积的四分之一,且小于商品名称面积,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 2、产品名称规范严格 ①不能有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及绝对化的词语; ②不能有如“金装”“超级”“升级”等涉及预防、治疗、保健功能的词语; ③不能有如如“益智”“益生菌”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④不能有如“贵族”等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⑤不能有如“心护”“明目”等人体器官的词语; ⑥也不能有误导消费者的词语,比如“亲体”“母爱”“仿生”等。 3、包装上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不能用“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词强调按照食品安全法中不应当含有或使用的物质;不能有“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能有“人乳化”“母乳化”等或近似术语表述; 4、段位标注有统一要求 通用名称根据产品适用月龄应为: “婴儿配方乳(奶)粉(0—6月龄,1段)”; “较大婴儿配方乳(奶)粉(6—12月龄,2段)”; “幼儿配方乳(奶)粉(12—36月龄,3段)”。 5、配料表的标识 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食药监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解读中表示:产品名称中标明是羊乳(奶)粉的,生乳和乳粉应该全部来自羊。生乳或乳粉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不应标注为羊奶粉。 6、营养成分表:各营养需归类标示 营养成分表应当与申请注册的内容及顺序一致,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营养成分表应当按照在每100kJ和每100g中的含量标示,可同时标示每100mL中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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