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上户有新规定 不再需要“准生证”
2014年1月1日起,《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行,婴儿上户材料有新规定。
按照《规定》,今后公安部门判断是否同意申报户口的主要材料是出生医学证明,计生部门的准生证,并未列入其中。《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该在一个月内向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所需要提供的材料为:
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以及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进一步核查、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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