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算起来也有四个年头了,年后公司面临改革,其中之一就是裁员,当时是直接被领导告之可以撤了,补偿按劳动法来(合同八月份满)。那时糊里糊涂还不知道有孕了,推迟一周总以为年间做息不好内分泌失调,不过回去还是怀着忐忑的心做了测试,一深一浅的中对长出来了,又惊又喜,告诉老妈,老妈说宝宝带福呢,挺为妈妈争气吗,想好告诉厂领导有孕了,决定工作到合同期满提前休产假,领导当然也没折劝我现在就休好了会给我缴纳保险和生活费直到产假哺乳假那半年,不过BC检查情况还好,工作也清闲,打算还是上到中秋节(预产期11月),。可是今天开会就是关于聘用员工的工资改革,增加了一项住房公基金,但是我今年9月初就离职,交完不满一年没用,让我继续用老办法。这样对在职的孕妇是不公平,但也算合法对吗?有做人力资源或劳动部门工作的宝妈给意见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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