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女职工在孩子一周岁前上班期间有哺乳时间,每天一个小时,正常上下班外,自己根据时间安排,可推迟去或早点走。 本人为幼儿教师,孩子不满五个月,二胎,提前十几天上班。单位没有特别说明什么时候哺乳,开学第四天下午我跟领导说第二天上班时间可能要迟十分钟左右,我们上班时间是七点五十,我说八点到,因为家里实在走不开没人在家,等孩子奶奶回家才上班,我提前跟搭档说好了。第二天大概八点到的,领导给我记迟到,扣钱扣分。经过交涉,认为我是带班期间得按正常时间上班,所以认定我迟到。可是这上午下午我都没有提前走或推迟来,我那几天的哺乳时间如何计算?我有没有必要提出抗议?该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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