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做了6次产检均正常,但儿子出生时右手一根手指都没有,孩子父母遭受很大的精神伤害,而医院则拒绝赔偿。 为此夫妇将北京昌平区某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和孩子的抚养费等共计23万余元。 该案在昌平法院开庭。在法庭上,被告医院表示他们无过错,“我们不是检查出来没有告诉原告,而是因为医疗器械的局限性和孩子母亲自身身体状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根本就没有检查出来有问题”。 原告:医院未尽到职责 致残疾胎儿得以生产 上午10点,庭审开始,原被告均为代理人出庭。 夫妻二人诉称,2012年7月,孩子妈妈一直到被告北京昌平某医院做产检及孕妇保健,一共做了6次,均显示正常,医生自始至终都没有告知原告胎儿有问题。 2013年1月25日,妻子在被告医院产下一名男婴,不料儿子出生时右手畸形,缺手指。 据《母婴保护法》第17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该对胎儿进行产前诊断,尽到法定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职责,导致残疾胎儿得以生产,侵犯了原告的健康生育选择权,给原告夫妇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也给孩子的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和精神痛苦。 今年9月30日经过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抚养费199451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 现在夫妻二人的儿子已经3岁了,此次诉讼夫妻俩将儿子作为第三人。 被告:鉴定机构称无明显过失 因此不应赔偿 作为被告的北京昌平某医院表示,不同意赔偿。 此前,原告向法院申请了3个鉴定,法庭上宣读了一份法大做出的鉴定,孩子为先天性右手缺失,手掌发育不全。 鉴定结论为:被告医院在产前筛查过程中,存在对患者告知缺陷的医疗过错,对女方产前筛查过程中,不存在明显的医疗技术性过失。且医疗过错与孩子先天性发育畸形之间无明确的因果关系。 “现在连鉴定机构都说我们不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连过失都没有,更别说医疗过错了。”被告代理人表示,医院既然没有过错,就不应该赔偿。 “鉴定写明了你方存在对患方告知的缺陷,证明被告有告知缺陷,从而导致女方(孩子母亲)没有生育的选择权。”原告代理人反驳说。 “不是我们没有告知,而是根本就没有检查出来,在筛查的过程中,我们是碍于B超检查的局限性和女方(孩子母亲)自身身体的情况导致目前的情况发生。”被告辩解说。 院方:如果B超时孩子攥着手 不可能发现手部畸形 此外,被告表示他们每次检查中都跟孩子母亲签订了知情同意书,但是鉴定报告上认为我们让他们签订的知情同意书不是规范意义上的,无法证明对方(孩子母亲)已经阅读了知情同意书。 事实上,我们在检查前都是让孩子母亲签订了同意书,具体内容都是检查时比如眼睛、手啊等因为客观因素会出现的缺陷检查不出来。代理人进一步解释说,比如孩子如果当时是攥着手,那么我们在做B超检查时,就不可能发现孩子手是畸形的,从始至终我们都没有检查出来,并不是检查出来而没有告诉孕妇。22周的时候我们还做过排畸检查,也是没有检查出来。 没有检查出来不是医疗服务方面有问题,而造成畸形是孩子先天性的,比如遗传性的,遗传基因有问题,我们没有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 (图片来源摄图网) “你说孩子假如握着手你们检查不出来,但你看看现在孩子右手一根手指都没有,这么大的问题你们都没有检查出来,难道没有问题吗,不该赔偿吗?”原告代理人指着鉴定报告中的照片说。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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