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清算三产,公司管理层决定解散公司。此时,有在职女职工怀孕,公司在计算补偿时,是否应有以下三方面的补偿: 1、按劳动合同法,每满一年的年资,付一个月经济补偿; 2、是否应支付女员工从解散时至哺乳期满的工资;(因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三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还有规定就是若遇在三期内洽逢劳动合同时间到期,也将顺延至哺乳期结束,那么现在由于法定解除的原因,即公司解散这个原因,是否应有这样的补偿,也就是说是否补偿期应涵盖孕期、产期、哺乳期???) 请高水平律师给出准确解答,最好能有法律法规的明确依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