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吃佘”孤身求刺激
结婚7年心里痒,老婆出差喜洋洋。
昔日入住酒店得“卡片”一张,拨通电话今日小试牛刀!
小美:我们这边美女很多~先生您要哪样的啊?高的、矮的?胖的、瘦的?活儿您放心,都好着呢~
佘先生:这话说的舒心!给我来个年轻漂亮的!苗条的!受不了家里内黄脸婆了...
急不可耐摩拳擦掌,闻敲门迅速起身迎接。
却话婀娜娇美人倚墙而立,令有妇之夫激凸不自知。
情至缱绻将行周公之礼,
怎料...熟悉的脚步令美梦戛然而止。
是惊喜还是惊吓?且往下看...
正牌夫人结束行程秒回家,本以为带给老公惊喜满满,开门却让自己受到惊吓满分!不知所措竟辩解“她是我同学!”,却拦不住原配箭步上前猛揪发,决绝按下“110”——“我今天绝不会轻易饶过你们这对‘狗男女’!”
“我们并没有发生关系!”
“你说我找小姐,可我又没给她钱,你没有证据!”
“她真的是我同学!”
“我只是抱了我的同学,又没做错什么!”
“对,我出轨了,但你们不能抓我!”
“警察为什么要管我的家务事?”
面对警察盘问,滑头佘狡辩再三——誓死不认嫖娼事实,却被遗落墙角的名片和套套出卖...灰头土脸手铐带,这顿牢饭非吃不可。
世上几多王全安,家有好妻仍不满...
嫖娼到底是“两情相悦”还是于法理不耻的行为?
没发生关系就不算嫖娼吗?
家有管不住的“嫖娼男”,又该怎么办?
1. 本案中,佘先生的行为属于嫖娼,不属于通奸。虽然其并未与“小姐”发生关系,也没有与其发生金钱交易;但其通过名片联系“小姐公司”、且具有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已属于嫖娼行为范畴——其存在嫖娼的主观意识。
2. 佘先生坚称“小姐”是同学,声称警方及其妻子无证据诬陷,然而其丢在墙角的名片已经可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其存在嫖娼行为。
3. 嫖娼在我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经发现应给予收容教育或者治安罚款等处理,佘先生这样的行为肯定是逃不过制裁的。鉴于其未遂事实,可从轻处罚。
4. 嫖娼比出轨更加可憎,是一种更不负责任的行为。面对“嫖娼男”,建议女性朋友们保护自己,勇于检举。本案中,佘先生妻子的做法是正确的,如果不能容忍,就绝不要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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