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李女士和其丈夫结婚
婚后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女儿还有公公居住在一起。
2005
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屋被拆迁
拆迁期间,李女士与其丈夫处于分居状态,李女士对拆迁进度、政策等无从知晓。拆迁后,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女儿以及公公共同分到了两套拆迁安置房。
2006
李女士与其丈夫经法院判决离婚
离婚时,因拆迁房涉及了案外人,即李女士的前公公是共同居住人,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对拆迁房进行分割。
2009
李女士多次主张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依据当时的拆迁政策、指标使用等情况判决对方向李女士母女支付房屋折价款共计60余万元。
律师说法
张晓燕 律师
本案中,因李女士在离婚前后没能及时关注拆迁进展及相关信息,对自己应得的拆迁收益又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使李女士错过了主张自己合法权利的最佳时机。最终导致李女士在离婚时无法分得房产,以致于离婚后很长一段时间居无定所,也为后来的诉讼增加了许多障碍。
现实生活中,像李女士这种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离婚女子在拆迁过程中该如何维权?需要掌握哪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技巧呢?
一、及时跟进拆迁进展、了解拆迁政策。
不管在什么情况下,一旦经历拆迁,一定要对拆迁进度、相关的拆迁补偿政策进行全面的了解和信息搜集,让自己做到心中有数。相关信息一般都会在公共区域进行公示,未进行公示的,可去拆迁部门进行调查了解。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务必留存。
拆迁时,拆迁方会与被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面对拆迁方式、补偿金额、面积等都会有非常详细的约定。这是决定离婚女子是否有权利对拆迁房主张分配的重要证据,务必留存。因家庭成员拒绝提供无法拿到该拆议的,应马上去拆迁部门调取获得。
三、如拆迁期间,婚姻关系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拆迁方。
拆迁过程中,拆迁方通常会以家庭为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支付拆迁款及分配拆迁安置房。如果这个过程中家庭关系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拆迁方。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告知,杜绝任何形式的代理行为,由自己与拆迁方直接接洽,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代理人侵犯。
四、一旦发现自己合法的拆迁权利被侵犯,应及时向拆迁方或侵权人提出主张,争取自己应得利益,必要时可提起相关诉讼。
拆迁时,通常做法是由家庭关系中的某一个人作为代理人全权负责与拆迁方的谈判及协议签订。这个时侯,如果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代理人通常处于无权代理的状态。一旦发现代理人存在擅自占用购房指标、擅自收取补偿款等侵权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展开维权行动,弥补损失。
五、拆迁后双方离婚的,可根据房屋权属、拆迁政策及指标使用等情况主张对拆迁安置房进行分割。
是否有权主张,需视具体的拆迁法律规定及政策而定。以北京为例,北京很多地区的拆迁政策均规定补偿包括两部分,即原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和按人口数给予拆迁补偿。也就是说,不管您是房屋所有权人,还是户口在被拆迁区域,均有获得拆迁补偿的权利。基于此,离婚后主张分割拆迁安置房的,可依据原房屋的投资建设、权属、指标使用、出资等情况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六、学会用诉讼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如果一旦发生纠纷,双方争执不下,协商不成,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诉讼不是最快捷最经济的武器,但一定是穷尽其他手段后,最合法最有力的保障。切忌采取过激行为,学会理性维权。
七、注重诉讼过程中的房产保护。
如果案件诉讼周期较长,可向产权部门提出对该房产的异议登记申请。申请成功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欲处分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或中止办理。这一程序可从根本上杜绝在诉讼程序结束前该诉争房产发生任何形式的转移或变卖,从而进一步保护离婚女子对争议房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律师提醒
家庭关系无小事
结婚离婚应重视
孩子权益莫忽略
法律维权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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