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凌霄 律师
王明和李刚是多年的好友,但两人后来因一些琐事产生了矛盾。
在两人的微信交流中,王明使用了大量侮辱、辱骂的言语,措辞污秽不堪,并将这些言语截图附上李刚的照片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由于两人有许多共同的好友,这给李刚的生活、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
李刚多次找到王明要求其删除朋友圈,但是经过几番协商后均没有结果,李刚一气之下将王明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令
王明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删除其朋友圈内的辱骂、侮辱性言论及所附上的李刚照片;
在其朋友圈内发布向李刚的道歉信,发布天数不低于三天;
并赔偿李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后王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名誉侵权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本案中,王明只是在自己的朋友圈内发布信息,怎么就成了名誉侵权呢?
若构成侵权,王明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通俗地来讲,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而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而如今,微信已经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社交软件,而微信的朋友圈功能则是人们和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等之间保持联系,了解他们的最新状态以及分享照片、视频、文章等内容的网上社交场所,具有一定的公开性。
本案中,王明在与李刚的的微信交流中,使用了大量侮辱、辱骂的言语,并将这些言语截图及附上李刚的照片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内,以引起朋友的关注。由于两人有很多共同的好友,这给李刚的生活、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客观上影响了李刚的社会评价,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王明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的信息严重影响了李刚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给李刚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王明理应向他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考虑到王明发布的消息主要是在自己的朋友圈内,而且很多人都是他和李刚共同认识的朋友,传播的范围比较有限。因此,法院判决王明在其朋友圈内发布向李刚的道歉信,为其消除影响,也合乎情理。
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是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
微信是亲朋好友之间沟通交流的公众平台,应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交流,不能理所当然的认为微信朋友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就毫无顾忌、口无遮拦,殊不知,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有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随着微信的广泛普及,微信朋友圈成为人们发布信息的小平台,随手上传一段小视频、发几张照片,抒发一下心情或吐槽一下,这很正常。
但是,需要提醒广大群众的是,朋友圈并不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发东西,否则就可能因言论不当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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