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妹是17年8月领证的,11月办的婚礼,由于婚后一分钱不给我妹妹用,期间男方家开了个店,我妹和他老公还是小姑子一起在那做事,钱是她老公和家公出的,店里的帐却是小姑子管的,我妹就一个月拿2600的工资,由于开在学校,暑期休假两个月,我妹妹在这期间去看病花了不少钱,男方家只出了500,开学后男方家要求我妹妹继续去看病,我妹妹以没钱为由不去,然后男方父亲打电话给我妈妈,叫我妈妈带我妹妹去看病,我妈说没钱,男方要求拿出单据来,这就惹火了我妈和我妹妹,导致我妹妹在18年中秋节从学校店里出来,在家过完中秋节后就去火锅店打工了,期间男方几乎没打电话来,要打也是叫她回去帮忙,就这样一直到过年还没把人接回去,到现在,男方家提出离婚,要求退回婚前买的三金,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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