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试爱
干柴烈火,偶然邂逅。
大胆试爱,一拍即合。
小吕与小秋因一场交通事故纠纷结缘,两人为商讨后续赔偿琐事只见过几面,但就是这一来二去的短暂见面,却让他们擦出爱的火花。在确立恋爱关系后的第二个月,保守的小秋便和小吕发生关系;同时,也从心底认定了这个男人。
欲望赛高,不可违逆。
随心所欲,不管何处。
婚后,小两口过的还算幸福,小吕体贴、细致、温柔,把小秋照顾得很好。但只有一点,小吕总是粘着小秋,吵着要小秋。不论小秋愿不愿意,即使小秋正逢生理期也同样会逼她;有时候,只要他兴致来了,车里、电梯里、甚至公共卫生间,任何地方他都能施展“技艺”——拉过来就干,不论小秋同不同意,“我感觉自己就像动物在交配一样...”
泄欲工具,冷眼观色。
悔不当初,因爱生恨。
渐渐地,小秋不再感觉性福,她甚至觉得自己只是丈夫的泄欲工具,和他的右手一样没什么区别。“他一个晚上可能就会要至少3次...有一次正好赶上我姨妈期,我真的是不舒服,就打算拒绝,他直接给了我一巴掌,然后就骑了上来,弄了满床的血...”
饱受折磨,隐忍难发。
一朝被咬,心生恐惧。
这样隐忍的日子持续了将近半年,小秋深感苦不堪言,“我是他的妻子啊,不是他包养的***!只要他想,我连拒绝的机会都没有,直接就被压在床上,无法动弹...我真的受够了,我要离婚!我真的好害怕...”
离婚调停,重振旗鼓。
难以想象,仍被欺侮。
“法院不判离婚我能理解,也能接受...其实我只是希望他能尊重我,给我一些空间。但是没想到...”从法院接受完调解回家,小秋向小吕提出分居请求,小吕非但没有听取法官建议——试着去尊重小秋,反而把小秋视作“告密者”,扬言要惩罚她。面对这样的老公,小秋感到很恐惧,而她又该何去何从?
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成立犯罪——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强奸罪处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往往会参照以下标准:
1. 结婚目的——是否体现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是否存在胁迫、任何一方非情愿等情形。
2. 婚姻状况——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过;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归属如何;是否相互承担权利义务。
3. 婚后感情——婚姻生活中,双方实际感情如何;是否具备婚姻实质。
如果存在以上三种情形,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将会做酌情处理。本案中,小秋与小吕属于自由恋爱,且双方并未出现情感破裂等情况,遂小吕的行为不会被作为强奸罪处理。小秋若想要同小吕离婚,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同小吕的感情出现破裂;或者小吕使用暴力手段对其进行逼迫。
1. 遇到婚内强奸的情形,切勿慌张,弱势群体更应当学会保护自己。
2. 搜集好证据,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帮助,切勿轻举妄动,适得其反。
3. 一纸婚约并不代表可以为所欲为,学会说“不”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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