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解一.对定义的误解 实验从一开始,就明确定义了“延迟满足能力”的含义:为了获得将来的更大利益,而自己主动延迟或放弃眼前较小的利益。也就是说—— 哪个利益更大,是孩子自己做出的判断;是否延迟满足,也是孩子自己做出的决定。而在我们身边大量发生的所谓延迟满足,都是基于父母的判断和父母的决定。 误解二.对逻辑的误解 实验者的逻辑原本是:如果孩子在4、5岁时发展出一定的延迟满足能力,那么他在长大以后取得成就的可能性就会更大。但是并没有提到“如何让孩子在4、5岁时发展出延迟满足能力”的问题,更没有建议“为了这个能力,父母要从小对孩子进行延迟满足的训练”。 为了更好地了解延迟满足能力,研究者进行了大量的延伸探索,而这些后续的研究结果,却被倡导所谓“延迟满足训练”的人“有意无意”地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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