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早在2012年,国家就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在职的孕妈妈产检休假及宝宝照料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及哺乳期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到其他能适应的工作上,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假,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的妈妈在宝宝未满一周岁。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工作,用人单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的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与职工生育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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