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 △产前生育保险定点(医保局) 产前医保局交: 一、《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异地生产一式二份); 二、《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预产期诊断证明(写明诊断怀孕周数及预产期)原件;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如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或社会保障卡; 五、近期证件照片(小一寸彩照)一张; 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产后 △产后医保局生育医疗费用(也就是生产期间费用)的报销:异地生产(医保局) 产后医保局交: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份) 2.医疗收费票据原件 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背面需有报销人签名。 3.医疗收费明细清单 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汇总清单(含参保人基本信息、就诊医疗机构信息、项目名称、药品剂型及剂量、规格及目单价等,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 4.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 门诊需提供相应门诊病历,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住院需提供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首页)、诊断证明,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业务章,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 符合规定生育的,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对已办理就医确认的,不需再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 6.办理异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原申办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由异地医疗机构填写医疗机构级别并加盖医院公章或业务章。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产后生育津贴申领(社保局) 产后社保局交: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单位申办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任意一种。单位申办的提供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提供原件) 3、顺产的: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出具)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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