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出生医学证明》2014年1月1日启用
按照国家卫计委2013年第6号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湖南省卫生厅于2013年10月制定下发了《湖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对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补发、换发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补发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卫生局或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机构承担。现将核发的程序公布如下:
一.首次签发
1.婴儿出生后在1个月之内由婴儿的接生医疗保健机构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一旦签发,除婴儿姓名外其它信息不得变更。
2.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因特殊原因出生后6个月以上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首次签发的,由新生儿接生的保健机构签发并提交以下资料: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并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3)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或相应的病历资料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资料不全的,应由新生儿父母提交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方可签发。
二.补发
1.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因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等原因丧失后,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补发。
2.补发程序及资料: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名和加盖手指纹印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书;
(2)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3)由原签发单位出具的并加盖印章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或相应的病历资料复印件;
(4)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5)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如因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文件的,可以由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需要的材料: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名的要求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申请书;
(2)能够证明该新生儿在本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证据材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证、收费收据等);
(3)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4)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接生人员(医师、助产士、护士)出具的该新生儿出生时的情况说明;
(6)医疗保健机构保留或存档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护理日志、收费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换发
1.换发是指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某种原因导致无效,或无法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或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2.2014年1月1日以后未采用计算机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或不规范、私自拆切证明副页、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3.因新生儿姓名用字不规范导致无法进行户籍登记的,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户籍登记机构出具的户口登记审查意见,并重新设定新生儿姓名后,由原签发机构换发。除新生儿姓名外,其他内容应按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填写。
新生儿未办理出生人口登记前,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要求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由新生儿父母出具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申请书,并交回未拆切的《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可以由原签发机构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已经办理出生人口登记的,不再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4.因新生儿父母提供虚假信息,取得首次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后,要求变更有关新生儿或其父母相关信息的,由接生医疗保健机构所在的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交以下材料: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有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声明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3)原接生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并加盖印章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或相应的病历资料复印件;
(4)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新生儿及其父母亲信息的审查意见;
(6)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未尽事宜,请向户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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