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章第二十条第四款及相关规定: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因此,新生儿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应持新生儿户口本及身份证、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报参保,并由社区居委会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监护人接到缴费通知单后,及时到居住地居委会缴纳相应的医疗保险费。 怎样计算新生儿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 根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南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新生儿参保缴费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新生儿住院,不分医疗机构等级,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即: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5%。 如何报销新生儿住院医疗费用? 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在参保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凭以下材料到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待遇科办理报销手续。①出院小结,②疾病证明书,③住院收费收据(发票),④住院费用清单,⑤医疗保险IC卡,⑥母亲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⑦新生儿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⑧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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