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享受条件】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备注: 1、所谓“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在孩子出生前,连续缴纳一年以上。 2、该连续时间段内,可以在不同的公司缴纳,而不是强制必须在同一个公司连续一年以上。 3、该一年内必须是在青岛缴纳才符合条件,如果是在异地缴纳的(含已经办理转移的),不计算在内。 4、自谋职业人员,因为只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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