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青岛市供热办公室主任喻立群做客网络在线问政时透露,《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我市供热时间为11月16日至4月5日。从2009年开始,青岛市供热行业为了更好的保障民生,实行了以人为本、看天供热的新机制。
下步,青岛市供热办将密切关注青岛市的天气变化趋势,在充分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情况下,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对《青岛市供热条例》中供热时间进行修改,在《条例》修改前仍将采用看天供热的方式做好充分准备,应对采暖期前、后可能出现的低温天气。 对于网友关注的供热不达标是否可以退费的问题,喻立群透露,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二) 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三) 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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