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上海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是由市红十字会、市教育委员会、市卫生局从1996年开始共同创建的公益性、非营利的医疗保障互助基金,已顺利运行十五年了。她如今覆盖了全市200余万18岁及以下少年儿童,已成为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人群)制度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沪府办发(2006)27号”文件明确将它列入补充保障制度。该基金先后为一百多万住院和大病门诊的少儿支付了10亿余元医疗费用,帮助无数的家庭,尤其是困难家庭的孩子,获得了及时的医治,点燃了生命的新希望,被广大家长称之为“生命绿卡”、“孩子们的保护神”。
二、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特点
(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
(二)收费低、保障程度高。
参加者按学年收费,收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元。
(三)结算手续方便,由医院直接结算。
(四)已经患病的孩子也能参加。
(五)大病专科门诊也可由基金按规定支付费用。
三、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对象
1、中小学校(含中专、职校、技校、特殊学校)在册学生和入托入园的在册儿童。
2、本市户籍(及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学龄前(满月后起)未入托入园儿童。
3、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未入学残障少儿及辍学学生。
4、本市户籍的高中复读生(复读1年之内)。
5、父母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本人具有上海出生证明的0-6岁未入托的非上海户籍儿童。
6、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为主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册学生。
7、本市户籍,长期在外省市就读或居住的少儿(特指:本市所属梅山公司、黄山茶林场,白茅岭、军天湖、川东、上海、海丰农场的少儿)。
四、以下人员不属于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参加范围
1、年满16周岁已参加城保的征地人员;
2、未满18周岁已参加城保的体育学校的运动员等;
3、辍学但已加入社保的人员;
4、上述“参加对象”以外的其他人员。
五、少儿住院基金的收费标准
参加者按学年收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1、0-5周岁 60元/学年
2、6-18周岁 50元/学年
3、未入学残疾少儿 60元/学年
手续办理:
1、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每年9月份由学校统一办理
2、0-5周岁学龄前儿童于每年9月份到所属街道、镇医院办理
3、18周岁以下的未入学残疾少年儿童于每年9月份到所属街道、镇医院办理
4、新生儿满月后30天内到所属街道、镇医院办理
六、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可以享受的待遇
参加者因伤、病住院,按照划区定点医疗规定,凭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医疗证和住院结算证明单,入院时可免交50%预付金。
1、出院时,同时参加居保的患者,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先按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余下部分在扣除必须由本人承担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后,由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支付。
2、出院时,未参加居保的住院患者,其医疗费用的50%,在扣除必须由本人承担的起付标准部分(同上)后,由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支付。
七、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
1、每人每学年累计住院医疗费最高可报销限额为10万元。
2、大病患者每人每学年累计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费最高可报销限额为20万元。
3、罕见病患者使用符合罕见病规定支付范围的药物等,每人每学年累计可在大病和罕见病互助专项基金中最高报销限额为10万元。
八、下列费用不属于支付范围
1、在国外、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2、未在规定的划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3、挂号、伙食、陪客和观察室、家庭病床、特需病房、联合病房、日间病房、康复病房的费用。
4、自杀、自残、殴斗、吸毒、医疗事故、美容整形、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用。
5、因参加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发生的治疗费用。
6、报销票据不全或超过规定三个月结算期限的费用。
7、市卫生局、市医保办和“少儿住院互助基金”规定应当自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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