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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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为更好地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4]310号)文件精神,保障参保人员的待遇,确保生育保险基金的合理支付,现就有关如何申领二胎津贴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办时间
2015年4月1日起,每月1—15日。
二、经办地点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及各区医保分局。
三、享受待遇对象
用人单位为生育职工连续缴费满10个月并继续为其缴费,同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计划生育)的职工。
四、享受待遇时限的认定
1.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生育津贴根据生育职工产假天数计发。
2.符合晚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第二个子女按标准产假(98天),截止到2014年9月25日(含)前产假已休完的津贴待遇按原规定执行,不予补发60天奖励津贴;到2014年9月26日(含)后产假未结束的,按新标准计算。符合晚育条件的男职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2014年9月26日(含)起休男职工护理假的,给予男职工护理假津贴待遇。
五、享受待遇指标的认定
1.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规定的职工生育第二个子女时享受生育津贴奖励政策,而不是第二胎子女。具体认定根据计生部门审批的生育指标来确定。第一个子女生育指标由街道计生部门下发,第二个子女生育指标由区计生部门下发,特殊情况生育指标由市计生部门下发,并标明为生育第几个子女,加盖市计生部门章。异地生育人员生育指标需标明是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或出具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证明,才能享受60天奖励津贴待遇及男职工护理假津贴待遇。
2.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3个及以上子女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及标准生育津贴待遇,无60天津贴奖励待遇及男职工护理假津贴待遇。
六、申领待遇所需资料
(一)女职工分娩申领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小结》复印件(住院患者提供)(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5.《参保单位账号表》、《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申领表》;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需标明生育的第几个子女或出具生育第二个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男职工申领护理假工资所需资料
1.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需标明生育的第几个子女或出具生育第二个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账号表》、《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表》。
(三)异地生育分娩报销生育医疗费所需资料
1.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尚未换发社会保障卡的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还需提供盛京银行卡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把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异地生育申请表》上“授权说明”中(一式三份);
2.医疗费原始收据(复印件或补制凭证等均无效);
3.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及《住院医疗费明细汇总单》(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账号表》、《生育津贴申领表》、《异地生育申请表》或《非定点医院急诊、急救住院登记表》;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需标明生育的第几个子女或出具生育第二个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特殊说明:新政策出台前生育的参保人员享受60天津贴奖励待遇或男职工护理假津贴待遇仍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