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4年9月参加工作的,入职之后有一年的实习期,但是因为我们是学校事业单位,所以基本来说一年的实习期哦并不算什么,一般来说入职以后就可以签合同了,签完合同了之后带着合同才能去医保办理医保卡。但是在第一年的时候,因为我们单位的人事没有给我签合同,但事实上第一年是可以签合同了,这样就导致了我第二年才跟学校签这个合同,第二年9月签完之后就是15年到9月份签的合同,15年9月份签完合同,我们学校的办理医保卡的俄同事去给我办理的医保卡这样的。我的医保卡办理就是从15年12月才开始缴费,但是在16年的1月份有一次补缴,补缴15年12月份之前一直到入职以来的医保卡的缴费,嗯,但是我的医保卡上显示的是15年12月开始缴费,因为我是15年12月开始办理的,这样去了医保局之后,医保局说我是12月份开始办理的,一直到16年的6月27号生孩子没有满十个月这样我就领不了生育津贴。但是我补缴了15年12月份之前的但是医保的人跟我说补缴的不算,我觉得非常不合理。如果补缴的不算,那我补缴的意义在哪呢,因为之前的合同没下来,我没有没有办法去办这个医保卡,但是我从14年9月份就已经在这个单位入职了。我现在该怎么办呢?沈阳市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是自缴费月起到生孩子要满十个月的时间,但是因为我补缴了,我认为应该从我补缴之后开始的月份一直到我生孩子,这个时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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