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1月26日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据介绍,新的《管理办法》在2017年就已经试行,经过一年的探索,于2018年正式印发。《管理办法》共十四条。规定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深圳接受义务教育,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年满6周岁,有学习能力;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申请学位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深圳市连续居住满一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一年。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申请就读,按照本规定办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深圳户籍,其非深户籍子女申请就读,也要参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申请学位时必须核验以下材料: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儿童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港澳籍儿童还需核验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或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备案时间连续满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凭证,或连续满一年以上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一年的记录;父母的计划生育信息记录。姚一勤解释说,连续满一年的计算,是以申请学位时为基点向前倒算。社会保险补缴的年限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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