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連續,但這個183天,不是按照自然年(例如2016年),而是按照你居留證上的日期(例如2015.05.01)算起的一年期間。
2.依親居留的那4年不需連續,是纍計4年即可。但後面的長期居留2年則必須是連續。這個4年及2年都是指按照居留證上日期算起的一年,有纍計夠183天就算夠1年 。
比方你居留證上的發證日期是2015.05.01
則2015.05.01到2016.05.01期間在台灣住纍計夠183年,那這個“年度”就算夠1年了。
然後再從2016.05.01到2017.05.01是第二個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