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补缴生育保险费至连续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并享受生育津贴。
(一)适用对象:2016年6月30日之前已在厦门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的失业人员,其分娩时间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且在此期间未在异地参加生育保险。
(二)补缴标准:上述适用对象以1500元/月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0.7%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生育保险费至连续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
(三)生育津贴:上述适用对象一次性补缴生育保险费后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1500元为月计发基数,按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