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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网警

房屋出租,这件事一定要做——

房屋出租要合规
登记千万别忘记
制度规定要严守
切莫心中存侥幸
构建平安社区
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及时登记、自主申报
才能让大家租得放心、住得安心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操作方法

为方便您及时完成自主申报
北京警方升级了“自主申报”系统您可通过“平安北京”或“首都社区警务”微信公众号履行自主申报登记责任
1️⃣打开微信,搜索公众号“首都社区警务”,点击“服务”——“自主申报”。2️⃣ 申请办理业务前,需要完成账号登录和人脸识别验证。3️⃣选择“出租房屋信息自主申报”,按照系统指引完成登记即可。同时
您也可以选择前往
住房所在地的
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
办理出租登记
素材来源:首都社区警务,平安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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