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张照片,描述的是一位母亲由于近亲结婚,生了四个智障的孩子,她为她的孩子们操劳了一生,年已七旬,还要照顾这些不能自理的孩子。
这是多么辛酸的一位母亲,又是多么不幸的一个家庭。为了保障后代和民族健康,保证婚姻的幸福和质量,国家从立法上作出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宜结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以下6种疾病:①未治愈的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股沟肉芽肿、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他人,危害极大,所以不宜结婚,应待性病治愈后再结婚。②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行为能力受限或无行为能力的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50%~60qo,所以不宜结婚。③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不宜结婚。④临床实践还证明,患有严重的结核病、肾炎、心脏病、肝炎、红斑狼疮等疾病,婚后往往病情加重,尤其是女方,婚后怀孕会导致病情恶化,甚至危及生命。因此,要遵照医嘱结婚,身体状况不好则不宜生育。⑤瘫痪,这类病人自己行动不便,不能尽夫妻义务,因此不宜结婚。⑥麻风病,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然而,现在医学发达了,认为麻风病只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染病,并且现在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这种病现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待疾病治愈后可考虑结婚。
对于有生理缺陷者(即无性行为能力)能否结婚,第一部婚姻法作了禁止结婚的规定。但因为生理缺陷不属于疾病,且不传染*不遗传,对社会没有危害。所以到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取消了这项规定,实行愿者不禁的原则,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查证属实判决准予离婚。男女双方的近亲中都有人患同一遗传性疾病的人,不宜结婚。这主要是指隐性遗传病和某些多基因遗传病,例如先天性聋哑、全身性白化病,精神分裂症。如果双方非结婚不可,最好不要生育,以免生下患遗传病的后代。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疾病传染给他人或遗传给下一代,影响人口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