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男女平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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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根本标志。
在中国封建社会,男子掌握着社会的财产权和家庭经济的支配权,妇女在社会上没有地位,在家庭里听从男人的支配,所谓“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几乎没有独立的人格,甚至连个名字也没有,只能称呼什么“刘王氏”、“张李氏”。
新中国成立以后,废除了一切歧视妇女的反动法律,废除了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党和政府把解放妇女、实现男女平等看作革命事业的一部分。我国历次宪法都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在有关选举、劳动、教育等法律、法令中,妇女的权利都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在我国,实现男女平等的问题,具有广泛的社会内容,男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既表现为权利上的平等,也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双方都依法享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时男女当事人都要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任何一方都可以成为对方家庭的成员;离婚时双方在子女、财产等方面的权益同受法律的保护。其次,夫妻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婚姻法在有关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计划生育、抚养、配偶继承权等条款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再次,其他不同性别的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平等的。例如:父和母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和女都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在祖孙间的抚养、赡养问题上,祖父和外祖父、祖母和外祖母、孙和外孙、孙女和外孙女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扶养未成年弟妹问题上,兄和姊有平等的义务。在法定继承问题上,同一顺序的男女继承人有平等的权利。总之,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均不因性别,父系亲属和母系亲属。男系亲属和女系亲属的不同而异。
贯彻执行男女平等的原则,必须反对夫权思想和重男轻女的旧观念。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夫权思想严重,不能平等地对待妻子,限制妻子参加社会活动;不愿共同分担家务,甚至把妻子当作私有财产,任意打骂或虐待。有些父母重男轻女,对儿子和女儿不能一样看待,甚至剥夺女儿合法的权利。所有这些都是与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相违背的,也是造成夫妻离婚、家庭不和,引起婚姻家庭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受这些旧思想、旧观念影响的人,应认真学习婚姻法,树立男女平等的观念。对于严重摧残、虐待、迫害妇女的人,必须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