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妈妈怀孕后将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 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产假延长至14周,也就是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