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2014年9月底公司要求整编,要求生产部员工和我(我的职位是做PCB设计,到岗一年半,月薪3000加每天10元生活补助)从10月份开始待岗,当时我已经怀孕4个月,这个公司也是知道的。考虑到公司本来业绩就不好,且自己也是被医生定为高危孕妇要好好休息就没有和公司争辩接受了待岗条件,签订了待岗协议。其待岗协议的大概内容为:我们从10月开始待岗,每月公司发放待岗工资680元,且全额为我们购买社保,但每周一待岗人员要到公司报道,考虑我怀孕在身就不用到公司报到。 在待岗期间,我了解到生产部几个被待岗的同事都在待岗一个月后都被召回上班,只有我一个人依然待岗,并且10月份的待岗工资到12月才发放到账,11月的待岗工资现在都还没发,这些我都接受了,只要发了就行。但是12月17日新的人事主管打电话叫我去公司,我去了之后他就说了很多总结意思就是:我们公司现在已经没有待岗人员,公司也不养闲人考虑到我的特殊原因就告诉我让我和他们签订一份协议,内容大概就是:我的待岗工资就发放到12月截止,从一月开始就只给我买社保不发待岗工资,社保就只买到我休完产假为止,然后就自动同意离职不再给我买社保,还说考虑那是社平工资还没有出来就让我后面可以把社保挂在公司继续买但是费用自己承担。我就问要是我不同意呢?她就说那就让我回去上班,公司已经没有我的职位所以要掉岗到生产部或者去做清洁工,工资就按生产员工或者清洁工的工资结算。我说:这不是变相的降职降薪吗?这不合法吧!她说:劳动法没有规定不能这样做! 她也和我分析说,我生完孩子肯定不会在这里做了,要是到时候辞职重庆的社平工资没有出来我就要补交公司和个人全部的社保费用,这样要补很多钱,我就问了,之前我们公司就规定在公司年满一周年的辞职补交社保都是补交个人部分的。她拿出了一份新的公司规定说这是公司新的规定,只要公司领导同意这个规定就可以更改的,说现在就是按照这个规定了以后没有一年限期这个说法了。说得我很无语!都把我气到哭了!我们怀孕了就好欺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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