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一些公安人员依据婚姻法“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拒绝第三姓落户;而有的父母则根据民法通则,认为公民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导致姓名权相关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这一现实困境有望突破—27日,关于“姓名权”的立法解释草案提请全国人大
常委会审议。根据这一草案,子女可以有条件地选取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姓氏。
草案规定,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
姓氏;有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
取姓氏。姓李的改姓“木子”;姓“麻”的改姓“广林”;有人为儿子取名
“欧阳成功奋发图强”,有人给儿子取名“赵C”……这些标新立异的姓和名可以
吗?
此次的解释草案明确,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
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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