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人员登记及待遇核准
事项名称:生育人员登记及待遇核准
设定依据:
1、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
2、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3、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7〕4号)
5、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4号)
6、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7、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8、关于申领生育津贴与自选代发银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5〕45号)
9、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
申请条件:
1、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
2、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3、参保职工引、流产。
办理材料:
一、分娩申领生育津贴(含晚育津贴或生育奖励假津贴)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涉及晚育津贴的填写旧表(见附件一),涉及生育奖励假津贴的填写新表(见附件二)。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外籍和港澳台参保职工无需提供;
3、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诊断证明上必须注明是否采用产钳、胎吸、剖宫等方式助产,并印有医院签章;
4、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注:
1、分娩人员无法提供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按照正常产假天数申领生育津贴。
2、2016年3月23日(含)以前分娩且符合晚育条件的才能申领晚育津贴,并需要男女双方单位盖章、个人签字后方能生效。
3、所提供的为非中文材料的,应由申领人委托翻译公司进行翻译。译文及其底本应加盖翻译公司的印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籍或港澳台参保职工最多只能申领两次分娩生育津贴,无晚育津贴。
二、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新)(一式二份)
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诊断证明上必须注明怀孕周数,并印有医院签章);
注:
1、宫外孕、萄葡胎、取环均不能申领流产津贴。
2、外籍或港澳台参保职工不享受引、流产生育津贴。
办理地点: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仓上街16号)一楼东厅基金支付科
办理时间:全月即时受理,三个工作日后领取“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 联系电话:89444596、89444014
办理流程:
1、生育津贴可以选择单位代发或银行代发,选择银行代发的必须在申领前通过网上申报或企业版(报送登记科)采集银行账号。
2、参保单位在参保人员分娩或引、流产两个月以后才可以申领生育津贴。
3、参保职工符合申领条件的,参保单位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支付科办理。支付科审核参保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支付条件的,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并发放通知单,三个工作日后由企业经办人持通知单到经办窗口领取核准表,款项于次月15日左右支付到单位或个人账户。
4、参保职工因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而不能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携带所需材料到支付科进行审核,支付科审核无误后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上注明“原件已审”字样,待缴费满12个月后,参保单位携带盖有“原件已审”的登记表以及相关复印件到支付科申领分娩生育津贴。(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由男方单位申请享受晚育津贴不受此条件限制)
附件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旧)
附件2: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