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福田口岸一家补习中心工作,签了两年合约。今年7月30日到期。三月份发现怀孕了,四月十八号流血先兆流产,休息两天继续上班,到四月二十八又流血,继续上班两天。4月30日,5月1日休息,5月2日上班,还是不舒服,申请离职。老板不批,批假到5月20日,5月9日又出血,住院保胎中。医生嘱咐即使回家也要好好休息。故5月16日再提离职。老板说我本就不应该让怀孕这件事再次发生(去年10月中流产一次),要告我违约(合约条款上有一条是说未到合同期满提出离职的,公司单位不同意离职,造成损失需要赔偿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住院期间,又发现老板跟本没有缴上个月的社保,社保又不能用。这样的老板怎么这么折腾人?补习中心面对的是香港的小孩,他们马上考试,正常员工都要连着将近二十天加班,这样的高压工作,我现在的身体状况根本撑不下去。
这件事又发生了大变样。我5月17日写好辞职书后,公司文员通知我老板同意结工资并且让我签了合同解除声明和工资单。实际拖到9月1日都未收到工资款项。打电话追问不是说公司困难就是说要和律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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