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育养娃神器
各位宝妈,有没有律师专业或在这方面精通的啊?本人有个问题想咨询:您好,我2015年9月入职本地区一所学校,当地社保部门11月开始着手给我们办理合同和保险,但是由于9月、10月已过,这两个月只能补缴,合同签定及保险缴纳日期都写的2015年9月1日,我2016年10月预产期生育子女,当地社保说,参保生育保险一年可享受生育津贴,但是社保说由于9月、10月是补缴,不能算,如果我11月以后生育才可享受这个生育津贴,大搞9000元,请问这种说法符合规定吗? 如有知晓者,请指教,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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