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2月30日入院,31日早6点57分出生一女婴 ,经检查婴儿一切正常,母婴同室,1月1日早7点40家属发现婴儿面部有发紫情况,赶紧去找护士,2次护士站没人,8:00医生查房,把家属轰了出去,说有什么情况让婴儿母亲反映.于8:17 分开始抢救已无呼吸和心跳.9:25宣告婴儿死亡.诊断结果为死因不明,猝死. 尸检报告为: *宫内窒息——肺出血,轻度胎粪吸入综合症 *HIE(较重),伴大脑表面出血及颅底出血。 *全身内脏淤血及片状出血。 *肝汇管区及胰腺间质片状慢性炎细胞浸润。 *胎盘出血。 请问是否是院方责任,院方应赔偿多少损失?
A:就上述案情来看,正是因为医护人员的失职行为,导致该婴儿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医院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婴儿的死亡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责任。院方应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婴儿的死亡赔偿金等并可要求院方给予精神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