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4年陈婷、张艺谋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按该孩子出生前一年度即2003年陈婷、张艺谋的个人收入为依据征收社会抚养费。2003年无锡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647元,对达到法定婚给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11647元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陈婷、张艺谋的个人收入超出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因其违法生育情节严重,应按二倍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故此,应向陈婷、张艺谋征收社会抚养费22186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