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育的待遇
女职工在没有建立合法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子女,是违反婚姻法德,不应受法律保护,尽管所生子女是无辜的,但因其本人错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所在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其生育休养期间的产假工资。
所以,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可以不发给工资。
相关摘要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对于不按计划生育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限制。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计划外生第二胎的,要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还可视情况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或不得享受困难补助、托幼补助。 《劳动部工资局复问题》: 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出生登记办理
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非婚子女抚养权
孩子与父母的关系
子女的法定抚养人是父母,不论其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就算解除了同居关系,双方也都有义务抚养。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父亲对子女享有探视权。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