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的人认为“非婚生育”,母亲客观上剥夺了孩子应当享有的健康成长的权利。他们认为,父母的双重影响,对于孩子的成长教育至关重要,也只有在这样的秩序中成长的孩子,其心智发展才趋向健康,人格发育才趋向完备,人生历程才趋向完整。固然,一位女性可以选择独身一生,如果“非婚生育”,可以使独身女性有一个更为充分的人生,但是说到底,这都是女性的个人化“设计”。女性为了“一己之私”,就客观上剥夺了孩子应当享有的健康成长的权利。心理咨询专家朱美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指出,此类孩子易性别错乱,产生异性癖、同性恋,缺乏阳刚之气,人格发生偏差。从伦理角度看,儿子可能形成恋母情结。社会应鼓励这样的独身女性容入社会,建立健康的家庭,而不是鼓励她们逃避社会责任。
钱先生是一个“海归”,他说帮助妇女获得孩子作为一个科技发展的结果,毫无疑问是值得提倡的。是否选择婚姻,是否生一个孩子,是妇女自己的权利。这体现中国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但“非婚生育”在实际操作中肯定会有困难,应该有相关法律的支持。
独身妈妈,孩子能成为你的一切
对“未婚生育”,记者在日本留学的一位朋友也发表了看法。她认为,通过非自然的手段来获取小孩,对于女性来说是很困难的,这位女性有可能会被亲戚朋友和邻居看做是很奇怪的人,甚至可以说是异类。但是如果这个女性毫不顾忌这些,仍然全心全意地想要通过这种方式要一个自己的孩子,就我看来,完全应该给她这种自由。一生都单身是她自己的选择,要一个小孩也是她自己的选择。我们要仔细考虑她的看法,从她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她有可能是只喜欢小孩不喜欢婚姻的人,她有可能将抚养小孩成人当做自己一生的乐趣。因此,就我看来,这个讨论最好是能集中在个人意愿的自由选择之上。我承认在此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对人身体的危险,但我想所有道德上的讨论和问题都能够通过个人和社会的沟通和协作来解决。
有人认为,有父母双方的家庭固然因其完整而更有可能使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但如果以传统的眼光来认定,缺少一方的家庭就不能使孩子很好地成长,就流于武断了。关于这个问题,应当从以下这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是孩子成材的关键在于教育。孩子能否成材,父亲是有一定作用的。但是,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是否有父亲,而在于教育。
二是孩子获得父爱的问题是法律保障不了的。孩子要父爱,是希望获得一种感情方面的满足。这种感情方面的满足,是以父亲付出父爱来实现的。付出父爱,是每一个父亲的责任。但是,不负责任,不肯付出父爱的父亲,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大有人在的。
并且,对于这种感情方面的问题,法律也是无权干预的。三是孩子获得父爱的权利与其母亲采用“非婚生育”方式生育的权利是冲突的。前者失去的主要是一种感情上的满足,这种感情是可能得到也可能得不到的;后者失去的则是法律可以保障的妇女的生育权利。
因此这两种权利相比较,他们认为保护后者更为适宜。 有法律专家认为,人的权利由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两部分构成。生育权首先是公民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并不因生育者是否婚配,是否与人组成家庭而需受限;同时,无论是现行《婚姻法》还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没有规定生育权行使的先决条件(对结婚登记的条件限制和生育是两码事)。这就是说,公民选择是否生育及其生育方式,并未违反具体的法条,因此其相关行为就是无可厚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