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育”冲击什么?
在采访中,有人认为“非婚生育”将来会从根本上颠覆整个社会的秩序,所有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人类的以男权为社会主流的局面将会改写。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确立母性的社会。这可能是女权主义者梦寐以求的事情。……现在的试管婴儿多是女婴,将来通过技术改良,更可使男婴减少。只需留下一定比例的男婴则可。假设女人都选择了“非婚生育”,男人由于社会地位的尴尬,男婴肯定就会象现在的女婴那样不受欢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欢庆博士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认为,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已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依此推论下去,非婚子女的户口等手续也有权登记。
虽然在杭州相关政府规定:“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时,由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申报,取消其他证件或证明作为前置条件的规定。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由派出所直接办理。”但是在北京,新生儿入户登记手续却须持《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户口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总之,除了各种形形色色各不相似的条例与规定,法律上并没有规定“非婚生育”不合法,按照“法所未禁,即为允许”的原则,“非婚生育”应该合法。
据记者了解,北京市目前尚无针对“非婚母亲”的相关生育条例
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王小明律师认为,如果说生育本身是妇女的一种权利,但由此引起的另一个生命却包含着更多的权利,其重要性和复杂性并不亚于单纯的妇女生育权。但是这两种权利又不能相互剥夺,彼此取舍。因此,社会(包括生育者本身)的责任,是更好地保护这两种权利,尤其是不能自主选择、不能自我保护的被生育者的权利。为此,王小明律师建议,北京立法机关应该建立起保护生育者和被生育者合法权利的制度。虽然不禁止非婚妇女通过人工手段受孕,但限定一定的条件,比如法定年龄以上,无严重遗传性疾病,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等等。
更重要的是保护被生育者的权利,给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取消可能影响其权利的各种限制性或岐视性规定。并且规定非婚生育者和社会对保障非婚被生育者权利应尽的特别义务。保障非婚被生育者享有充分的平等的权利,使其成为身心都非常健康的社会成员。
中山大学社会学系刘林平副教授指出,我国以往的法律都规定生育权只能通过婚姻实现。但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从全球状况可以看出,今后不结婚的人会越来越多,如何保证这部分人的生育权是一个意义重大的社会问题。